1、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3/43)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答案】B
【考点】反诉与抗辩的理解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可见,反诉就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诉,因此,选项B符合本题要求。选项A与选项D是被告曹某提出的一种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其目的在于使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而选项C只是被告曹某陈述的一种事实,既不是反诉,也不是反驳。
2、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80)
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答案】AB
【考点】反诉
【解析】该题直接考查反诉的特征。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反诉应具有几个主要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反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反诉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反诉与本诉可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源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80)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答案】AB
【考点】反诉的理解与适用
 【解析】该题考查反诉的基本理解。由于法院应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因此,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故选项A是正确的。在民事诉讼中,即使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但两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诉,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错误的。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并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会因被告提出反诉而发生互换,但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同,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4、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36)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考点】反诉与反驳
【解析】本题涉及到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与反驳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可以脱离本诉而独立存在的诉,而反驳则仅仅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主张的一种否定或者驳斥,并不构成独立的诉。本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而“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本身构成了一个独立之诉,因为即使没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乙公司也可以独立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而且该诉是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这一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构成反诉,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错误的。该题被告提出的是请求主张,而非简单的事实主张,更不是证据,因此,选项C与D均是不正确的。
5、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88)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
【考点】反诉的理解与适用
【解析】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着电脑买卖合同,乙公司基于该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的电脑款,而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提供的电脑质量不合格而起诉乙公司,后一个诉讼是前一个诉讼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且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233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反诉应在法定期间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可知,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选项D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