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B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的处理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丁爽的诉讼地位,在本题中,丁爽主张父亲生前所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因此,丁爽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5、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8)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
【解析】 该题考查考生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本概念的理解。在本案中,商铺系赵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瞒着赵某将商铺卖给承租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D是正确的。
6、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3/41)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中止原裁判执行的效力是附有相应条件的,即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并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7、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3/80)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具有独立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因此,选项B与C均是不正确的。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