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80)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答案】ABCD
【考点】书证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的规定,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分类,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自认事实对法院的效力是法院应当认定该自认事实,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9)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考点】证据理论分类的理解与适用
【解析】 选项A中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书证仅能证明转账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就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选项B中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由于该短信仅记载战某表示要向牟某借款5万元,是否形成借款事实无法确定,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故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选项D中的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证明战某借款的事实,属于牟某的本证,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2010/3/83)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答案】AD
【考点】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
【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成证据链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本题中,被损毁的图书本身即可直接证明书店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被损毁的图书在本题中属于直接证据,故选项A应选,而选项B不应选。 书证是以物体中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被损毁的图书是以其受损的外部形状,而不是以其思想内容来实现证明功能的,因此,被损毁的图书应当是物证,而非书证,故选项D应选,而选项C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