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这一规定,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不足500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定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立案后应进入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出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A选项正确。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不是15条法定情形之一,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为酌定不起诉。因此B选项并未体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一情形不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C选项不选。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也不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D选项不选。
 
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5题—多选)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因此A选项正确。第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因此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独有的基本原则。因此C选项正确。第三,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第四,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因此D选项错误。
6.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一是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是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可见,AB正确,C错误。
为贯彻这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的称谓;二是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三是疑案作无罪处理。可见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贯彻这一原则作出的规定,并不是根据该原则的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7.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65题—多选)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D.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因此,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程序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这也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BCD正确。本题主要讲程序违法,并没有讲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不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