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7题—单选)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罪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另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高检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高检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因此检察院对两案可以并案处理,一并侦查。因此本题应选A。
应当注意本题不要错误理解为适用《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条规定适用于发现的案件不属于原侦查机关管辖的情形,不同于本题中涉及的情况。
 
7.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3年卷二第65题—多选)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答案】ABCD
【解析】《高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周某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的地点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其所租用的存放相关数据的服务器所在地为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存放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齐某计算机所在地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犯罪地,因此ABCD都正确。
 
8.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第27题—单选)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答案】D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检察院立案侦查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侦查发现张某的巨额财产分别为诈骗和盗窃所得,并非来源不明,所以认定的犯罪性质发生了改变。根据刑诉法关于立案管辖的分工可知,诈骗与盗窃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题D选项正确。
 
9.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第31题—单选)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答案】A
【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说抢劫犯罪最低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走公诉程序。而对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伤害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注意本题与《高法解释》规定的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合并审理的区别。根据《高法解释》第267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如果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自诉人到法院起诉,法院发现被告人有自诉罪,可以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如果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同时,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公诉罪的,不能直接一并审理,而应将公诉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