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4题—单选)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解析】本案中B区是犯罪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区法院作为犯罪地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高法解释》第263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可见,本案不属于法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且本案系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案件,B区法院系诽谤行为的实施地,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裁定不予受理,因此A选项错误。
但本案中涉及中级法院的院长,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二审必然到该中级法院,院长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属于回避的法定理由。因而该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均属于不适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需要适用指定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本案中,中级法院的院长需要回避,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不适宜行使管辖权,B区法院应当逐级请求A市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因此B选项正确。
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并非B区法院的审判人员,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的任何人员均应当自行回避,只有案件的审判人员等才能适用回避。因而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适用人员的规定中,并无某专门机关人员整体回避的规定,因而D选项错误。
 
2.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2015年卷二第68题—多选)
A. 黄某
B. 袁某
C. 袁某的儿子
D. 小付的父亲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 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因此 ABCD选项中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
 
3.林某盗版销售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7题—多选)
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
【答案】AB
【解析】《高法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高法解释》第24条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高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根据上述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甲作为审委会委员,是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见,被害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因此A选项正确。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他只是被害人黄某的忠实读者,不会影响公正审判。因此C选项错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作为原第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丁,不需要回避。因此D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该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选项中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而未回避,应当适用这一规定处理。因此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