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5题—单选)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据此,钱乙作为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钱甲被拘留后,有权申请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外,如果在侦查阶段,钱乙不具有律师身份,不得担任辩护人,但作为钱甲的哥哥,可以以近亲属的身份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A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时,钱乙不具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因此,公安机关无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因而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规定,检察院对小沈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合适成年人到场,但并未规定通知其辩护人到场。因而C选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据上述规定,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对于分案起诉到同一个法院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这里的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并非是并案审理,而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院才可以建议法院并案审理。因此D选项错误。
 
 2.A省B市检察院对蔡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后,蔡某被逮捕。蔡某委托程律师为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8题—多选)
  A.对蔡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应由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监视居住期间,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
  C.蔡某被逮捕后,程律师可向其核实行贿人的口供
D.B市检察院报请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应及时告知程律师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高检规则》第1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高检规则》第327条第1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本题中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应由上一级检察院即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A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和第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法在同一条款中对会见权与通信权进行了相同的规定,本案中,在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侦查机关即B市检察院许可,B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而本题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侦查阶段,此时辩护律师无权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C选项错误。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因此,B市检察院报请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应及时告知程律师,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