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卷二第92题—不定项)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答案】B
【解析】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应是在案发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侦查机关制作的某医药公司失窃物品的清单是立案以后制作的,是对失窃情况的分析总结,不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证据材料,因而不是书证,A选项错误。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书写的文字材料,也可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凡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书证。因此,通话记录清单以清单中的通话记录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B选项正确。
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上记载了甲将赃款存入银行的情况,根据书证的概念,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是书证,C选项错误。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是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在适用时,作为物证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因此,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本身不是物证,其反映的药材才是物证,D选项错误。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请回答第95—96题。
  5.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卷二第96题—不定项)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答案】A
【解析】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甲关于自己被猥亵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关于乙和丙被猥亵的陈述是证人证言,A选项正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关于甲被猥亵的过程,许某的证言也来源于甲,不能作为补强证据,B选项错误。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办案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在法庭上,就从其他人那里得知的情况,向法庭作证,目的是证明该情况为真实的,但不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有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但法律并未规定其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C选项错误。
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补强证据规则,也有相关条文内容予以体现,即《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可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的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言与陈述才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也就是需要补强证据来印证其真实性。本题中甲、乙、丙虽然年幼,但均能够辨别是非并且能够将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正确表达,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的证据,D选项错误。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真正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因此,虽然可以判断属于传闻证据,但并未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并非凡是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或证言就需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采信。
6.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9题—单选)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高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题中,尸体所处位置偏僻且天气恶劣,对勘验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了原因,对没有见证人在场已经进行了合理解释,收集的物证应可以采用。因此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