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7题—单选)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B.审查应不公开进行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D.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因此,A选项明显错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高检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是2016年发布且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专门性规定,应适用这一规定,不再适用高检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见,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B选项明显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据此,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同时也可以了解其侦查取证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因此C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的,检察官决定即可,无需检察长批准。因此D选项错误。
 
2.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 (2017年卷二第71题—多选)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
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
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
【答案】ACD
【解析】  强制措施的适用会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其适用应当谨慎,依法进行,也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并全面考虑相关的影响因素。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和变更性原则。其中,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因此,在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可以予以拘留。A选项所述符合拘传期间案件情况发生的法定变化,并可以变更为拘留,体现了根据案情的变化可以相应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即强制措施适用的变更性原则的要求,A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增加,只规定了没收后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改为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因此,B选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这一情形也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在变更为逮捕之前,可以先行拘留,具有法律依据,且属于强制措施的法定变更,因此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见该情形也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是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予以变更,因此D选项正确。
 
3.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72题—多选)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
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
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案】ACD
【解析】《高法解释》第1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因此如果法院认为对甲的取保候审方式继续使用保证金的,不再收取保障金,但如果认为应适用保证人保证,可以在重新办理手续时予以变更,A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虽然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因此,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高法解释》第1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判阶段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并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C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第12条第1款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因此,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