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9题—单选)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上诉期限是10日,9月21日接到了判决书,自9月22日起算,则最后一日应为10月1日,而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应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本案中上诉状在10月8日已经交邮,不算过期。因此,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案中并无期间恢复的法定情形,也无中止的法定情形,因此BC选项错误。
应当注意的是本题不要误用期间恢复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本题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并未耽误期限,因此不适用这一规定。
 
2.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第31题—单选)
  A. 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 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 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 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答案】B
【解析】总结重新计算的主要诉讼期间:(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注意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期间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2)改变管辖的;(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4)发回重新审判的;(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进入新的诉讼阶段时;(6)简易转普通。其中A选项中盗窃一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形,错误;B选项是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正确。法律并未规定处理回避申请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见其不属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的情形,因此D选项错误。
 
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33题—单选)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答案】C
【解析】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因此A选项错误。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非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时。因此B选项错误。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扣除。因此C选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只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法定期间,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计入法定期间,不应扣除。因此D选项错误。
 
4.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33题—单选)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折抵刑期77天。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BC选项正确。
审前逮捕的期间一天折抵两天管制,因此D选项正确。
 
5.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70题—多选)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
【解析】《高法解释》第16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ACD做法正确,B选项错误在于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而非在送达的诉讼文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