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卷二第95题—不定项)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题中学校是案件发生的现场,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以在学校询问甲,A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只有法定代理人在场才能代行乙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学校老师等其他合适成年人代行乙的诉讼权利,B选项错误。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进行侦查实验:(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见;(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公安部规定》第21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目的是确定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不属于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C选项正确。
《高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许某是本案报案人,也是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具有优先性,具备证人身份不得再担任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虽然见证人并非诉讼参与人,但高法解释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本案中杨某表示与许某素有怨恨,曾举报许某怀疑许某是打击报复,因此,许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所以许某不能担任见证人,D选项错误。
4.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34题—单选)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答案】A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据此,A选项正确,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的是对特定辨认对象的规定,而非对辨认人的特殊规定,D选项错误。《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BC选项均不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BC均错误。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请回答第92—94题。
5.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卷二第94题—不定项)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案中甲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A选项正确。
本案中,乙既是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又是非法拘禁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发问的程序及名称也不同,对被害人应为询问,而对犯罪嫌疑人应为讯问。因此不应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被害人陈述。B选项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船只是案件现场,在勘查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据此,本案中可以查封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D选项正确。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请回答第94—96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