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3/69,多)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冒名出资
【解析】关于冒名出资问题,《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冒名出资的情况下,由冒名登记行为人胡铭承担责任,所以D项说法正确,而被冒名者既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所以A、B、C项说法错误。
2.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6,单)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考点】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
【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制度:“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的要点是:(1)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会计账簿;(2)程序上,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里的不正当目的主要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等情形。本题中,A选项认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查账请求,因此错误;B选项认为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错误;C选项在程序上表述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因为张某为枫叶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3.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27,单)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考点】股东及合伙人知情权
【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对公司账簿是可以申请查阅,而不能复制,且查阅必须经过书面申请,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股份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但无权复制,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股东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故D项正确。
4.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3/27,单)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郑贺作为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付冰只能首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付冰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
由《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故D项错误。
5.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26,单)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股东身份的认定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大伟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属于冒名登记行为,王大伟对房地产中介公司出资,享有对公司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
被冒名者王小伟对于登记事项不知情且没有过错,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D项错误。
6.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3/27,单)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考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证明书
【解析】《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相比之下,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更非唯一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B项正确。
《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C项错误。
关于有价证券,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法律上的定义,通说认为有价证券包括票据、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其中并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有价证券自身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可以自由流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仅仅是证明股东资格的众多文件之一,自身并无财产价值,也无法通过转让出资证明书来转让相应的股权。就此,《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可见,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无有价证券表彰权利、交易流通的功能,因而并非有价证券,故D项错误。
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69,多)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考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名册
【解析】《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置备股东名册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C项正确。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条规定仅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名册,故B项错误。
D项,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就股东事项,如果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以公司登记为准;如果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毕竟股东名册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故D项错误。
8.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26,单)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考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解析】《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为标准,工商登记只具有对抗的效力。故丙具有股东资格。C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4条当然享有分享红利的权利。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没有另外约定时,当然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当年分红的权利,D项后半句正确,由上述可知,丙具有股东资格,故D项错误。
9.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25,单)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考点】股东身份,股东行为能力,股东资格继承
【解析】股东是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持有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但是当国家作为股东时,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法》对于自然人股东并无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自然人股东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也明确了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A错误。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如果有多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故B项正确。《公司法》未禁止非法人组织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C项认为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错误,不应入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均规定外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形式,其性质为中国法人,因此,D项错误。
10.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31,单)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股东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造成丙公司亏损,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