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69,多)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考点】一人有限公司
【解析】《公司法》第5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出资人为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既可以是国有公司,也可以是非国有公司,故A项错误。
依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导致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与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故B项正确。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第59条第1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公司不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限制不适用法人,即法人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公司可以再设一人有限公司,故D项错误。
2.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3/28,单)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张平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是一种解散原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因此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故A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当选。
法律并未禁止法人组织形式转换不得使用原商号,所以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故B项正确,不当选。
新的《公司法》删除了原第59条第1款,一人公司不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设立公司股东无需一次实缴资本,允许认缴资本,故C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平未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