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群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29,单)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此处甲乙丙丁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
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当然不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即可,对于合伙企业名称,当事人有自由权,法律并未禁止使用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