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群五  普通合伙份额的出质、转让和继承

1.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2011/3/71,多)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欧某不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属于因特殊资格欠缺不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故B项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欧某方可成为合伙人,故C项当选。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的异议并不会阻碍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故A项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第(一)项:“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欧某精神失常,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普通合伙人的一般要件。故D项当选。
2.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26,单)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考点】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在婚前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其财产份额应为甲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甲死亡后,只有戊一个亲人,戊是甲的唯一继承人,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因此经乙、丙同意,戊可取得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