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3/72,多)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考点】有限合伙人入伙、责任、权利和义务
【解析】若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项中的“实缴”说法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是有条件的,所以C项说法不准确。由于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通常不会产生利益冲突,所以《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D项错误。
2.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72,多)
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答案】BC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也可能负担竞业禁止义务,所以B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如果合伙协议作出限制,则从其约定,所以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另外,转让合伙份额是合伙人固有的基本权利,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加以排除,所以D选项错误。
3.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30)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有限合伙人退伙
【解析】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的,对入伙前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类似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A正确。
有限合伙人基于资本信用入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具有资合性,其自身丧失偿债能力,不退伙,B错误。
有限合伙人基于资本信用入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具有资合性,其丧失行为能力,不退伙,不断人可以继续做有限合伙人,C错误。
不断人可以继续做有限合伙人,既然还存在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无需转为普通合伙,D错误。
综合性试题
1.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1)-(3)题(2015/3/92-94,不定项)。
(1)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货币的占有等于所有,甲乙将合伙企业资金以合伙企业名义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A错误。
该案事实并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因此,我们无从判断将合伙企业资金投资股市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即使超越,这种一次性的行为也没有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B错误。
如果该委托投资行为超越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甲、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实施,则甲、乙二人明显存在过错。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超越经营范围,对于这种重大的、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甲、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实施,也存在过错。因为合伙人的过错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
委托投资失败,受托的投资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该投资的风险和责任有委托人负担,受托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D错误。
(2)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出资)
【解析】
乙出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A错误。
丁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登记过户手续,物权发生变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B正确。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基于物权对合伙企业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C错误。
乙将房屋使用权出资,但其已经将房屋出卖,导致房屋使用权出资无法实现,违反了出资协议的约定,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
(3)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考点】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高度人合性的原理,自然人合伙人死亡的,合伙人资格继承,采取手动规则,即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需要经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决,A错误。
合伙企业亏损不是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戊不能要求解散合伙企业,B错误。
甲委托投资股市失败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甲应当对合伙企业赔偿,合伙人丙的继承人戊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赔偿,C错误。
乙出卖房屋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乙应当对合伙企业赔偿,合伙人丙的继承人戊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错误。
2.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1)~(3)题。(2014/3/92~94,不定项)
(1)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决议和决议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合伙人可以协议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并没有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王某不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故A、B两项错误。
合伙人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并不违法,将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的决定有效,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因此,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故C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不断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不断连带责任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田某作为合伙人享有完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因此田某签订订购合同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来看,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停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朱某的异议不能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故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不断连带责任。田某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所签订的合同代表合伙企业,因此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不断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朱某对刘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刘某要对朱某实现债权,不能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刘某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也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但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B、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