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31,单)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考点】重整程序
【解析】《破产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所以甲有权申请重整,没有其他条件限制,A、B项错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另一种是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但是无论如何,重整程序都必须有管理人的参与,所以C项错误。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所以D项正确。
2.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31,单)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考点】重整程序
【解析】债务人可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重整,A选项错误。
重整期间是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一种情况是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法院审查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法院强行批准,都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另一种情况是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法院不予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表决未通过、法院未强行批准,也应当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就是说,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程序终止以后的事情,不属于重整期间,B选项错误。
在重整期间,包括管理人管理和自行管理两种方式。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C选项正确。
在重整期间,取回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如果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如租期届满,取回权人仍然可按照合同约定取回标的物,D选项错误。
3.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74,多)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考点】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程序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80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故A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82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可见,债权人会议应该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故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由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的备考需要人数的过半数同时债权占到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C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