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1-35,单选)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自然人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两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上海,故均应适用中国法,只有A选项正确。(答案:A)
 
2.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1-77,多选)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外国法人的国籍之确定及其能力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题中该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故应为新加坡国籍,A正确,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为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并不一致,故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或者新加坡法,故C错误,D正确。(答案:AD)
 
3.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35—单选)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合资公司的登记地在中国,故其股东权利义务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
 
4.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1-36—单选)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解析】《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答案应为A。(答案:A)
 
5.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35,单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用其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故应选D。(答案:D)
 
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2011-1-36,单选)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故答案应为B选项。(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