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冲刺阶段
                                                                       授课肖钊老师
商法部分
专利权
突破点9、不授予专利的客体
1.未进行保密审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3.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注:三种例外情形
(1)化验方法;(2)医疗器械;(3)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突破点10、专利申请原则
(1)单一性原则(F9、31):
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例外: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代理制度(F19):
“外国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人”可以委托。
商标权
突破点11: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限制用途   新增考点
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突破点12: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新增考点
(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F44
 1、适用情形
(1)法定不得使用、法定不得注册情形,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宣告主体
(1)主动宣告:商标局;
(2)被动宣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二)宣告无效的后果F47
1、宣告无效的追溯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无效不具有追溯力情形
(1)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
注:A、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B、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突破点13:注册商标权灭失后的再申请限制F50
1、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突破点14:、免责情形F64
1、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部分
劳动法
突破点1、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F9
突破点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F82
(2)满1年的情形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突破点3、经济裁员解除:F41
1)、适用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裁员标准: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裁员优先留用对象: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 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突破点4、用人单位特殊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1)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91
(2)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92
(3)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F94
突破点5、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应在5日内作出)未作出决定的,
(3)仲裁庭逾期(45+15)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突破点1:消费者的权利(F7~F15共8项权利)
1、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也算消费者。
2、具体权利:
(1)受尊重权(民族习惯、人格尊严)F14;
(2)安全保障权:
1)人身安全强调经营者应保障经营设施不危及人身安全;
2)财产安全则强调财产在经营者实际控制下。
(3)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突破点2:经营者的义务
(一)商品或者服务明码标价义务F20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二)保证品质义务F23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三)退货义务F24
1、7日内有理由退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1)7日内:退货;
(2)7日后:
A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B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F24
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7日内无理由退货F25——不以商品或者服务不符质量要求为前提,但有7日的限制。
(1)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情形——远程购物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不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情形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3)退货的要求
1)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可以以此抗辩消费者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3)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4)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格式条款的义务F26
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无效。
(五)信息充分披露的义务F28
1、义务主体:
(1)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2、披露范围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六)个人信息保密义务F29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突破点3:消费者特别索赔
1、网络购物索赔F44
(1)一般情形: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特殊情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
1)、单独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注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销售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2、虚假宣传索赔F45
(1)单独责任(一般虚假宣传)
针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求赔偿:针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
(2)连带责任(特殊虚假宣传)
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突破点4:惩罚性赔偿F55
(一)欺诈情形——价款3倍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注: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缺陷情形——损失2倍
1、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2、损失+惩罚性赔偿(所受损失2倍以下。)
突破点5: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F37
2、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F47 
产品质量法
突破点1: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形:
(1)、未投入市场流通;
(2)、投入流通但当时缺陷尚不存在;
(3)、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
突破点2:抽查的重点产品: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