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冲刺阶段
                                                       授课:杨帆老师
中国宪法
第一部分  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1. 宪法的词源:
(1)古代西方的宪法概念往往侧重于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词汇则没有此意。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根本法使用开始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盛世危言》就使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法,与普通法律共享许多共同的属性,但是宪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管法的法”。
二.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1.特征有三:国家的根本法;权利的保障书;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2.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
3.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有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5.民主事实或者说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民主中的非理性因素要由宪法来纠正。
6.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居于主导地位。
三.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要素:(1)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注意的制宪既包括制定宪法典也包括制定不成文宪法。)(2)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3)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违宪审查制度是解决民主与法治冲突的基本形式。(4)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目标。
2.宪政的基本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法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具体化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的传统分类
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都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所提出的;
2.成文宪法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美国1787年宪法是典型的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所构成,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代表性国家。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划分依据是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4.钦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在君;民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协定宪法有1215年的《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五.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注意以下几点:
1.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源主要寄托于国民
2.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人权的主体是人。
3.法治的价值在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治国家理念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4.权力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六.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1.确认(经济基础;权力归属;法制统一;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2、保障(人权和民主制度)功能;3、限制(国家权力)功能;4、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确立了立法统一的基础;(3)宪法确立了解决法律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来源;(2)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4.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七.宪法渊源
1.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作为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渊源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宪法典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构成。附则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我国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四章正文构成,共138条。正文依次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3.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可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其中确认性规范以肯定性规范为特征,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4.宪法与条约:美国、俄罗斯宪法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
八.宪法效力
1.宪法最高效力的基础在于:(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2)宪法内容的合理性;(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2.宪法效力的特点在于其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3.宪法的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我国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为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是(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第二部分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93年宪法修正案:长期存在和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修正案)、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织形式是政协,但政协不属于国家机关。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德国魏玛宪法首先规定经济制度。
2.市场经济:1993年修正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正案:发展市场经济。
3.公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1)全民所有制: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93年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集体经济: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4.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4年修正案)。
三.政权组织形式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制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注意各自的特点和代表性国家。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3.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四.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单一制的特点:一部宪法;一套政府体制;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一个国际法主体;地方不具独立性。
2.联邦制的特点:多部宪法;多套政府体制;联邦的权力来源于成员国的让与;双重国籍;部分联邦允许成员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部分国家允许成员国脱离联邦。
3.我国单一制的特色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4.行政区划的主管机关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权            限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2.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自治机关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必须是少数民族;人大常委中应该有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所属工作部门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法院、检察院应该有少数民族人员。
4.对上级国家机关决定、决议、命令或指示变通或停止的条件:批准;60日。
5.自治州、自治县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需报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
6.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