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六十条比照适用于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1.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2.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第六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百分之一。此后该比率每年增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百分之七。产品不包括供开发用途的资源。

  3.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某种矿物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免缴这种费用或实物。

  4.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