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e)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f)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