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第九十条 航行权

  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1.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

  2.每个国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