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世界杯来了,球迷们的“狂欢节”也来了。所谓生命在于运动,无论你是真球迷还是伪球迷,日常的体育运动肯定都少不了,有运动难免会有伤害,那么体育侵权的法律规定你是否知晓?“球盲”丧失的是足球的乐趣,“法盲”丢掉的则是权利和义务,当“法盲”比“球盲”更为可怕,我们对于体育人身损害的法律应该知晓一二。

  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以体育比赛为主要特征,对抗性较强,人身危险性也较大。运动员想要击败对手、创造佳绩,造成自己或者对手的身体伤害是无法避免的。根据体育规则或者惯例,运动员自愿参加比赛,就应当认识到风险并需要自担风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各运动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均不构成侵权,运动员不仅要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负责,对对手常规动作、正常犯规行为造成的伤害也要容忍。例外的是: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原则,即使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2.在体育比赛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学校体育

  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教育的目标之一,开展体育活动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因体育活动造成伤害的,学校能够免责的前提只是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具体又分为2种情形:1.对不满八周岁学生的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学校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只有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能够被免责。2.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学生的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只有当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时,才应当承担责任。

  体育旅游

  “旅游+体育”集旅游、休闲、健身于一体,是一种新潮的旅游产品,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欢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9、20条的规定,旅游者因体育活动造成损害,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旅游者自己有过错的,也要自担风险。具体分为4种情形:1.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应当承担责任。2.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要自担风险。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受伤,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的,应当自担风险。

  企业体育

  现在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文化,而体育活动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果职工和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无论是参加企业内部还是企业之间的体育活动,只要是企业组织或者指派,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当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之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开展的体育活动也可以适用工伤的规定。

  体育场馆

  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推进,我国的体育产业前景广阔。目前,各种健身馆、体育馆、市民活动中心收费运动是主流、免费是少数。无论收费与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付费运动,运动者受伤时还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来维权,即: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2.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户外运动

  户外运动包括登山、攀岩、悬崖速降、野外露营、溪流、探险等诸多项目,具有探险性、挑战性、刺激性、危险性,深受年轻群体的喜爱。户外运动有的由户外俱乐部组织,有的由驴友们自发组团,大多数实行费用“AA”制,此时类似于竞技体育的原则,驴友们应当自担风险。如果俱乐部或者召集者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双方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俱乐部或召集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驴友们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驴友们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如果管理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

  体育活动组织者、体育场馆经营者出于降低自身风险的考虑,往往会要求运动者签署各种“免责声明”。在某种程度上,“免责声明”仅能证明组织者、经营者履行了体育风险告知、警示的义务,但是这并不必然能够起到免责的效果。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上所述,当组织者、经营者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时,即使运动者签署了“免责声明”,其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体育有风险,运动需谨慎。我们每一个运动者自身都要谨慎小心,每一个体育组织者、经营者也要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当我们控制好体育风险之后,才能更好地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当然,当我们遭遇体育侵权之时,除了自甘风险之外,也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