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意在一个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至少六个月前,向该国提供关于下列各项的详细说明:

  (a) 计划的性质和目标;

  (b) 使用的方法和工具,包括船只的船名、吨位、类型和级别,以及科学装备的说明;

  (c) 进行计划的精确地理区域;

  (d) 研究船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的预定日期,或装备的部署和拆除的预定日期,视情况而定;

  (e) 主持机构的名称,其主持人和计划负责人的姓名;和

  (f) 认为沿海国应能参加或有代表参与计划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