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如果争端各方同意按照第二百八十四条将争端提交本节规定的调解程序,其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起程序。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联合国秘书长应编制并保持一份调解员名单。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四名调解员,每名调解员均应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这样提名的人员的姓名应构成该名单。无论何时,如果某一缔约国提名的调解员在这样组成的名单内少于四名,该缔约国有权按需要提名增补。调解员在被提名缔约国撤回前仍应列在名单内,但被撤回的调解员应继续在其被指派服务的调解委员会中工作,直至调解程序完毕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