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