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由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缙云县壶滨初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这是浙江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提起的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缙云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周岚出庭支持公诉,副检察长李国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丽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荷生、陈华平,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汪兴,公诉部员额检察官陈殷新,缙云县政协副主席陈湘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及壶镇镇食品经营者代表三十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

  本案系该院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执法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发现涉案情况后,及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院引导补证,全面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经查,2017年2月底至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壶滨初中附近)内生产红糖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超过安全标准40倍,并向附近的居民及学生销售。

  案件审查过程中,缙云县检察院发现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除了要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缙云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缙云县检察院遂向缙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20000元;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起诉后,陈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在《丽水日报》上公开登报道歉。鉴于此,缙云县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缙云县检察院还邀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缙云县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