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