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