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对下述跨国的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

  (一)依照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犯罪;

  (二)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严重犯罪。

  二、就本条第一款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属跨国犯罪:

  (一)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

  (二)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

  (三)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四)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