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公约缔约方会议

  一、兹设立本公约缔约方会议,以提高缔约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能力,并促进和审查公约的实施。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在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后一年的时间内召集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应通过议事规则和关于开展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列活动的规则(包括关于支付这些活动费用的规则)。

  三、缔约方会议应议定实现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目标的机制,其中包括:

  (一)促进缔约国按照本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开展的活动,其办法包括鼓励调动自愿捐助;

  (二)促进缔约国间交流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模式和趋势以及同其作斗争的成功做法的信息;

  (三)同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四)定期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五)为改进本公约及其实施而提出建议。

  四、为了本条第三款(四)项和(五)项的目的,缔约方会议应通过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建立的补充审查机制,对缔约国为实施公约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获得必要的了解。

  五、各缔约国均应按照缔约方会议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本国实施本公约的方案、计划和做法以及立法和行政措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