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一、缔约国应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后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三、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均可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不应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

  四、凡根据本条第三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项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