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

  第六十五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

  第六十六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

  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