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第二审程序: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抗诉: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3.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重点考点详解

  一、第二审程序概述

  1.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每起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是否提起上诉或者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

  2.作为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审程序使得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受到上级法院的再次司法审查,并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够获得再次独立的司法救济,因此它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和抗诉

  1.相同点

  (1)效力相同:都能引起法院的二审

  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审理法院相同:与一审法院有上下级关系。

  (3)期限相同:判决10日、裁定5日,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照刑事部分确定。

  (4)对象相同:都指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决定、调解不能上诉抗诉。

  2.不同点

  (1)主体不同

  独立的上诉主体:(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非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抗诉主体:一审法院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

  上诉无需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抗诉的理由更为严格,必须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3)途径形式不同

  上诉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可以提交原审可以上级法院。抗诉必须书面,只能提交原审法院。

  (二)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1.上诉的撤回

  (1)期限内的撤回:法院应当准许。是否再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期满后的撤回: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抗诉的撤回

  (1)期限内的撤回: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2)期满后的撤回: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3.撤回上诉、抗诉后一审裁判的生效

  (1)期满前撤回: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期满后撤回: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1)既审查一审判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既要对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问题

  ①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上诉不加刑原则: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法三个

  (1)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对于被抗诉的人可以加刑。

  (5)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6)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9)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10)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1.二审的审理方式:两种

  (1)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二审的审理程序

  (1)开庭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2)二审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做好出庭准备。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4)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①宣读第一审判,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②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③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5)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7)二审法院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二审法院。委托宣判的,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特殊规定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6)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三)第二审程序的处理

  1.裁定维持原判

  (1)一审没有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2)一审量刑过轻,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维持原判。

  2.判决改判

  (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2)可以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违反刑诉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④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此情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原审法院对于按这一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②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228条规定的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1.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2.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3.只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4.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一审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小结】

  (1)刑事民事都上诉、刑事民事均未生效: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2)只对刑事上诉抗诉、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刑事按二审民事按审监程序。

  (3)只对民事上诉、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刑事按审监进行再审一并审理民事。

  5.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自诉案件

  1.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自诉案件二审中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3.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六)二审审理期限:2+2+X

  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四、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及结果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4.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5.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但已列入清单的,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法院执行刑罚。

  6.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当事人不参与也不开庭审理,是一种内部的核查批准程序。所以上一级法院不能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不能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后仅仅是量刑不当的可以直接改判,体现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1.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2.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高级法院可以指定中级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3.最高院复核后的处理

  (1)最高院认为原裁判正确的予以核准,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4.审理期限

  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第二审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