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1)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被称为“别除权”。
(2)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
(3)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不用称呼而已。
(4)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
(5)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6)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7)别除权要进行债权申报并获得确认。
3、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养老、医疗之外的社保、税款:破产人欠缴的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