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5名提供机动车给他人醉酒驾驶的车主,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8年3月22日晚,陈某和刘某在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大桥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时饮酒。饭后,刘某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陈某驾驶,自己一同乘坐该车。当晚21时12分,陈某酒后驾驶该车行驶至泗州大街与衡山路交叉路口以东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陈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泗洪县检察院在受理陈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后,专门指派速裁办案小组员额检察官办理,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机动车所有者刘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也涉嫌危险驾驶罪,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此种情形的危险驾驶犯罪可能并非个案,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该院对今年以来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逐案分析。9月27日,该院根据排查情况,与侦查机关一并研讨补充起诉事宜,公安机关对首批证据链完善的刘某等5人立案侦查,并补充移送起诉。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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