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见义勇为,帮助一位正在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一陌生男子大半夜踹门用板凳把女的砸晕还脱她的衣服),其间他踹了陌生男子,造成其内脏损伤(伤残达二级),结果他却被拘留了14天,而且接下来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这样的处理方式你能接受吗?

根据赵先生和被侵害女子的采访对话中,受伤男子意图强奸被侵害女子,而赵先生的意图是为了求被侵害女子免受侵害,律师表示:制止犯罪行为继续,要掌握好度。但是小编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首先,赵先生的行为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他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的防卫,又具有主观的防卫意识;其次,赵先生阻止的是一个强奸行为,是属于不断正当防卫的内容,就算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所以按照现在所具有的证据来看,小编认为,赵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仍是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断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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