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司法考试大约还有207天就要来了,虽然看着时间很多,但是对于备考法考的同学们来说,那么多的考点要复习时间还是很紧张的。文都中律法考来帮助大家梳理考点,提高备考效率。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中关于《合同分类》的考点: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合同名称及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种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单行法中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等亦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但未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其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旅游合同等。包括有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混合或者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混合。
区分意义: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单行法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应负担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单务合同,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一种是仅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另一种是双方均负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区分意义:

       (1)明确合同履行的顺序。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履行义务,不存在履行顺序问题,无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权利亦归于消灭,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中,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不发生风险负担的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或利益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因而有人习惯将此类合同称为双务有偿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为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保证合同等只能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借贷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的,如约定有利息的借贷合同。

        有些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没有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一般推定为无偿。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等。此外,身份行为中一般不涉及有偿与无偿问题。

        区分意义:

        (1)当事人注意义务不同。无偿合同中,义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轻过失免责);如果是有偿合同,则义务人须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一般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事先同意。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3)决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故无偿行为如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4)决定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对其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形式撤销权。

        【例】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例】春节将至,在外工作的吴某准备到银行给家人汇款,李某托吴某也帮自己寄1000元给家里,吴某将自己和李某的钱,共3000元放在贴身衣服内兜里,乘坐公共汽车时,遇上劫匪, 3000元都被抢走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自己1000元。因此为无偿委托,吴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无需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实践合同,是指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不是合同的履行,而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区分意义: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2)未交付标的物的后果不同。诺成合同中,未交付标的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未交付标的物则合同不成立,可能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例】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出借人将物品交给借用人时,借用合同才成立。在保管合同中,必须寄存人将寄存物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实践合同因其特殊性,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成立或生效的合同。要式合同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如车辆买卖、房屋买卖、专利转让等合同为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以外的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不同。要式合同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方能成立或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则无此要求。

        【例】甲与乙签订了买卖西瓜的书面合同,甲在给乙送货时,恰遇阴雨天,乙很担忧卖不出去,甲说三天内如卖不出去可全部退回,乙方表示接受其好意。后来,乙方将剩余西瓜退给甲时,甲予以拒绝,甲认为后来的表示为口头合同,不能改变原来的书面合同故不产生效力。乙诉至法院。此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约定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及于第三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无须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的合同。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第三人接受的,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取消,第三人拒绝的,合同权利转归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受领和保持该给付。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可以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并且无须向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涉他合同虽然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对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为从合同,其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区分意义: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但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八)预约合同与本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该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成为本约或本合同。如将来欲买卖演出门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演出门票则为预约合同。
区分意义:预约合同也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合同义务即为订立本约。违反预约合同义务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请求其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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