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考试大约还有6个月就要来了,相信同学们也都在积极的准备着考试,关于各项法规考点肯定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不过,实践才能出真知,一直背考点,背法规也略显枯燥,今天,不如跟着文都中律法考来做一下刑事诉讼法的历年真题吧:
 
1、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考点】司法赔偿的适用
 
【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上述规定可知,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2、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答案】D
 
【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该条规定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意味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所以二审不仅只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A错误。
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必须开庭,B错误。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三)项规定:"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没必要到庭的你,可以不再传唤。"所以检察院对乙的判决并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乙不是必须出庭,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以对于检察院将抗诉案件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甲可以加重刑法,D正确。
 
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答案】B
 
【考点】自诉案件
 
【解析】AB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204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调解,但在宣判前可以自行和解,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刑诉解释》第277条第1款:"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据该规定第3项,对于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故此项错误。
D项:《刑诉解释》第260条第1款:"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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