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三、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注意:
1.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2. 何谓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设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