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不仅要背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经常会有法规进行修正,所以要时刻关注各项法规动态。今天文都中律法考给同学们带来纯干货,咱们一起来判断一下去年中修正的法规吧:
 
《宪法修正案》2018-03-11
 
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监察机关也要对同级的人大及人常负责。相关条文:
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第1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法》2018-03-20
 
⑴既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权,也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具体程序
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①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②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
⑶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
①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
②明确规定对于公职人员不同程度的职务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
③对于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④强化自我监督。监察监督机关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法还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及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
 
⑴增加了股份回购的情形
除了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外,保留了其他三种情形,同时还增加了两种情形,即:
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②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⑵简化了股份回购的程序
除因“减资”“合并”而回购股份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外,对于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之需”等原因而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⑶优化了股份回购的交易方式
原公司法未对股份回购的交易方式进行明确,此次修改明确,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之需”等原因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刑诉法》2018-10-26
 
⑴调整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保留了14个罪名,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更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诉讼监督的性质。
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制度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⑶建立认罪认罚制度与速裁程序。
⑷新增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诉的情形。根据规定需满足三个条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劳动法》2018-12-29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更多的司法考试资讯、司法考试报名指引,司法考试各法学大纲,请随时关注文都中律法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