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得民刑者得司考”,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大约占了15%(100分)的分数,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所以同学们做好民法的复习是非常有必要的。今天文都中律法考给同学们带来干货分享,公贷私用与私贷公用:
 
       公贷私用与私贷公用
 
       1.公贷私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首先,基于债的相对性,仍以企业为被告;其次,又对相对性作了突破,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另外,在公贷私用,而出借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甚至双方恶意串通之情形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职务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应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2.私贷公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基于债的相对性,仍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被告;其次,因其所借款项用于企业,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又对相对性作了突破,将企业作为共同被告。
 
 
       (三)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无须按照基础关系审理。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以买卖合同作为债权担保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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