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是一种简称,指的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占的分值并不是很多,但却是知识点比较琐碎难记的一个考试科目,加上每年所占分值不多,很多同学都表示想要放弃这一部分。文都中律法考提醒大家,坚持就是胜利,不要放弃每个得分的机会,今天给大家带来三国法中《物权的法律适用》的知识点: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首先适用于不动产。我国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体现。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大创新,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领域的体现。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依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动产所在地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动产是可以移动的,不同的时间点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这里的动产所在地固定为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动产所在地。
  (二)运输中的动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可见,运输中的动产和一般动产一样,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由于运输中的动产在法律事实发生时处于高速运动当中,有时难以确定具体的地点,所以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三)有价证券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可见,有价证券是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只能适用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四)权利质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可见,权利质权也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只能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三、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所有权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三)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可见,我国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船旗国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二是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四、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可见,民用航空器物权法律适用和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类似,原则上适用登记国法,但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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