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高波故意杀人案

1.刑事公诉案件涉及的专门机关:

包括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侦查机关为犯罪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应移送给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检察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卷移送,受移送的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控告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批准前要求陈述意见、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和被审查起诉等权利。

具体辩护权包括:
(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有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
(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6)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的权利。
(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
(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提起附带民诉、陈述意见、申诉、出庭参与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4.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此外,法律禁止同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同案犯的辩护人。

5.被害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此外,附带民诉的被告应是其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而且附带民诉的赔偿不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应当告知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同案犯,属于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可以告知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6.如检察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卷移送,受移送的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同级的人民法院审判。

7.第二审人民法院如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3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另据《刑事诉讼法》第 236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 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8.当事人仅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诉解释》第 33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案例2】刁谋利盗窃、诈骗案

 
1. 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遗漏罪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 法院发现诈骗罪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3. 在法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犯罪,应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给辩护人以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
具体包括:
(1)辩护人的阅卷权。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2)延期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3)听取意见或重新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4.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不同审判阶段,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有重大区别。就定罪程序来说,应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证明等原则和规则;就量刑来说,实行自由证明、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如被告人所盗购物卡的实际消费数额只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并不影响定罪问题。如果所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存在疑问,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理由,认定被告人无罪,是不正确的,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错误理解。

 
此为截取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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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金句

“考前预测案例”

预测案例1】:
2016年8月1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新购置的总价值9万元人民币的8台笔记本电脑被盗。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认为该公司已离职员工何某有重大嫌疑。何某与8月3日上午10时被某市公安局拘传到案,其于讯问中交代,由于公司拒付他应得的一笔奖金约9万元,气愤之中遂伙同高中同学范某盗窃原公司电脑。被盗电脑交给了其妻子张某,并告知电脑系其朋友临时寄放。某市公安局于8月4日决定对何某以涉嫌盗窃罪予以拘留。

侦查人员对何某之妻张某进行询问,张某坚信电脑系何某友人临时寄存,拒不说出电脑存放地点。于是侦查人员称,若不交出电脑,就不让何某吃饭喝水,而且还说半年前该公司失火案也是何某所为,至少要判无期徒刑。张某遂说出了电脑存放在新购置未装修的一处单元房中。

侦查人员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拿了钥匙后,未向单位汇报,在没有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径行开门对该单元房进行了搜查,发现了8台电脑,当即予以扣押,同时还发现一件十分珍贵的文物,侦查人员认为来源可疑,遂一并扣押。

何某所供述的同伙范某系办案民警李某远方表亲,但常来常往,关系较密切。为了让范某逃避法律制裁,李某一方面请另一办案民警刘某高抬贵手、网开一面,另一方面通风报信,让范某将作案时所穿衣物尽数焚毁,并告诉他接受讯问时坚称毫不知情,完全是何某陷害。范某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惊慌中外逃。

9月2日,某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何某。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与原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何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同年9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局认为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错误,于是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其间,何某继续在押,张某为其丈夫何某委托的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公安局释放何某,但后者以正在复议为由拒绝释放。该案经检察院复议后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本案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哪些错误?如何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愿意接受相应处罚,这种情形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在逮捕的适用程序上有无错误?如何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可否不逮捕?

3.何某妻子张某认为何某和她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受到了侵犯,她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何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值班律师都能为何某做些什么?

4.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正确?如何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愿意接受相应处罚,这种情形检察院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5.何某被交付执行后,范某也被抓捕归案,并被依法移送起诉交付审判。如范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愿意接受相应处罚,这种情形法院可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范某?都有哪些特别规定?

6.如果你是本案何某的辩护人,请依据相关法律替他写份出庭辩护的辩护词。

7. 如何某被交付执行后,范某也被抓捕归案,范某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针对范某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撰写判决理由?

8.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情形下你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速裁程序制度意义的认识?
 

【预测案例2】:

2015年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所提申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案一审公开开庭。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了红色通报,李华波至今未归案。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共计价值新元545万余元的财产。此外,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已扣押李华波在境内的汽车一辆,并对李华波夫妇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禁止交易。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的规定,特提出没收李华波上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内,李华波的父母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李华波夫妇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提出了异议,申请参加诉讼。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李华波父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华波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80人旁听了庭审。

问题

1. 请问对李华波涉嫌的犯罪和非法财产用怎么处理?依据是什么?

2. 请问对李华波涉嫌的犯罪和没收非法财产具体属于哪级法院管辖?李华波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其辩护权?都谁有权提出上诉权?

3. 请问李华波贪污的非法财产范围怎么确定?如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侦查机关和法院如何处理?

4. 如对李华波涉嫌的犯罪和没收非法财产依法裁判并生效后,李华波依法被遣送回国,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结合此案请谈谈您对“缺席审判”程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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