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根据热心考生回忆整理而来)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A公司出资41%,B公司出资37%,C公司出资14%,D公司出资8%,均已实缴。B公司持有的37%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华亮)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拟增资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认缴。C公司同意增资,但是提出了两点要求:(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缴。由于其他股东一致,增资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权出质。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权出质。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执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问题、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仅代表汪华亮个人观点)

 

1.C公司的第(1)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汪华亮的答案:有理由(1分)。根据《公司法》第34条,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分)。
 

2.C公司的第(2)项要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汪华亮的答案:没有理由(2分)。增资与股权转让不同,增资时,公司战略发展优先于人合性,对超出其实缴出资比例的新增资本,股东不享有优先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认缴权(2分)。

也可以这样写:没有理由(2分)。《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的目的在于,确保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因增资而被稀释,对超出其实缴出资比例的新增资本,股东不享有优先认缴权(2分)。
 

3.D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汪华亮的答案:能(1分)。B公司出质给D公司的20%股权为B公司所有(1分),股权质押合同有效(1分),又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1分),股权质权有效设立。
 

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汪华亮的答案:能(1分)。丙公司对代持股不知情(1分),且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1分),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公司善意取得股权质权(1分)。


5.D公司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汪华亮的答案: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E公司可以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71条,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对该20%股权主张实体权利(2分)。

若已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就被执行股权主张实体权利(1分)。也可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向作出准许拍卖、变卖股权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1分)。


6.针对丁公司的强制执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汪华亮的答案:就程序而言,B公司、D公司和丙公司作为案外人,当然具有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资格。但就实体而言,它们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则有所不同。分述如下:

B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1分)。就B公司与E公司之间关系而言,代持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E公司,B公司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1分)。

D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1分)。基于第3题的分析,D公司对B公司名下20%股权享有质权,对执行标的即B公司代持的17%股权不享有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1分)。

丙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1分)。基于第4题的分析,丙公司对执行标的即B公司代持的17%股权中享有部分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1分)。

此外,E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但若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