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一案
第一段
2017 年 5 月 10 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购买 1 台 MyPhone10 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为 5000 元,张某首期支付 3000 元,余款应于 2017 年 11 月 31 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王某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张某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
 
第二段
2017 年 6 月 20 日,张某发短信给好友钱某,欲将其宠物狗大妞出卖。短信中称:钱某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 500 元,付款后即可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张某应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放假回家时,将宠物狗大妞送至钱某家中,此前宠物狗大妞仍由张某负责保管照顾。
2017 年 7 月 1 日,钱某回复短信同意,并将 500 元转至张某的银行卡账户。
其后,张某回复短信言明已收到 500 元转账。
 
第三段
2017 年 8 月 1 日,宠物狗大妞产下了 3 只小狗:小白、小黄、小花。
前来围观的同学陈某误以为其品种为日本柴犬,十分喜爱,愿以 1000 元购买宠物狗大妞、小白及小黄。张某同意,将 3 只狗交予陈某,陈某支付 1000 元现金。陈某对张某和钱某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2017 年 8 月 5 日,陈某带宠物狗大妞、小白和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 3 只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
 
第四段
2017 年 9 月 23 日,陈某与李某签订 50 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办理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
次日,李某将 50 袋国产狗粮交迅德货运公司运输。
2017 年 9 月 27 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 10 袋狗粮以原价转售于关某。
2017 年 10 月 3 日,因迅德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 袋狗粮不慎丢失。
2017 年 10 月 5 日,30 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受。
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 10 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
 
第五段
2017 年 11 月 10 日,宠物狗大妞突患重病,濒临死亡。陈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因错将
3 只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张某返还 1000 元价款并取回 3 只小狗。张某拒绝。

第六段
2017 年 11 月 21 日,张某将 1500 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
 
第七段
2017 年 12 月 1 日,张某发现 MyPhone10 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手机的 1/4。张某要求王某免费维修,王某拒绝,并以张某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问: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2、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
3、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谁享有 4 只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5、对遗失的 20 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6、陈某能否要求张某取回 3 只狗并返还 1000 元价款?为什么?
 
二案
 
第一段
王某是红岗市务工人员,在红岗市工作十余年,有较丰富的存款,计划在该市购置房产。丁某是红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天蓝公司负责人的亲戚,听说王某欲购房,便谎称天蓝公司所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极力劝诱王某从天蓝公司处购房。王某轻信此言,便与天蓝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天蓝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2017 年 2 月 1 日,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天蓝公司谎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以 300 万元出卖给王某。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年后天蓝公司交房且办理房产登记;王某于合同成立时交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支付;天蓝公司交付的房屋须安装燃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