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冲刺——刑法
第一部分 核心考点及区分标准
 
一、总论考点
(一)共同犯罪
1、共同正犯: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
2、共犯(以及共犯从属性):客观帮忙、教唆正犯行为+本人主观故意=共犯罪名
3、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可构成共同犯罪
4、片面共犯行为:片面帮助成立帮忙犯;片面正犯、教唆有不同观点
5、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犯罪形态
6、共犯关系的脱离:切断因果关系,才成立中止
7、共同犯罪与身份:各自利用各自身份,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二)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主观有无认错客观对象?
2、具体认识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分:客观事实是否超出主观罪名故意?
3、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
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类别各自主观认定;罪名=正犯行为+各自故意。
5、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三)因果关系
1、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先判断条件关系,后判断相当性(责任大小)。
2、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3、两个条件: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独立关系,作用大的条件,有因果关系。
4、重叠因果:两个行为均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且作用均较大,均有因果关系。
5、共同正犯: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二人均负责。
6、同时犯:不能查明哪个行为导致结果,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规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四)正当防卫
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客观不法均可卫,包括过失、“黑吃罪”。
2、时间条件“正进行”,危险之虞可反击。可以预先设装置。
3、限度条件“必需说”,制止侵害所必需。
4、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5、偶然防卫:客观上合法行为(通说合法。少数:不法未遂;不法既遂)+主观上犯罪故意。

二、分则罪名
(一)抢劫罪
1、行为与责任同时性。(1)甲伤害(杀害)时想劫财,才构成抢劫罪;(2)甲伤害(杀害)乙致昏迷(或死亡)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2、转化型抢劫的共犯(对暴力的共犯、承继共犯)。甲、乙共谋盗窃,甲暴力;乙对暴力没有共同行为(如放风),或不知情。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盗窃罪、诈骗罪
1、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占有效力更高的财物。物主甲偷走出借给、质押给乙、法院扣押的财产,之后索赔。甲构成盗窃罪。
2、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被骗人有无处分(放弃占有的行为、处分意识)。甲骗乙,但乙没有让甲把财物拿开,或者不知道甲拿走了财物,或者不知道拿的财物是什么(如调包),或者只是把乙骗开,甲构成盗窃罪。
3、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乙有处分权,甲是诈骗罪(三角诈骗);乙无处分权,甲是盗窃罪(间接正犯)。
 
(三)信用卡犯罪
1、盗窃、抢劫真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甲盗窃信用卡后,乙知道而加入帮助使用,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乙误认是捡来的帮助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冒用数字信用卡。
3、利用信用卡的财产犯罪:
(1)骗取他人多刷、重复刷信用卡,利用止付或尚未开通的信用卡“搞钱”。
(2)甲的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 ATM 故障使其充值,或取现,构成盗窃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
 
(四)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1、共同犯罪。甲为了勒赎,骗乙说为了讨债,让乙扣押丙的。甲构成绑架罪,乙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共同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上连带责任。
 
2、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的区分:关键在于对结果的罪过。甲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乙死亡,构成非法罪(致人死亡),即结果加重犯。甲使用暴力(故意)致乙死亡、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即转化犯。如乙自杀或他因导致结果,甲是基本犯(无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