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答题方法及演练
 
第一章 刑法主观题的命题形式和答题方法
 
一、刑法主观题命题形式、内容与素材:三四个人、四五件事、五六个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法主观题,由一道案例分析题组成,分值约 30 分。在命题形式方面,刑法案例分析题由四至五段小案情(案件)拼接而成,涉及三至四个行为人、四至五个罪名,五至六个考点,需要作答的问题也可分拆为三至五个问题。(“三四个人、四五件事、五六个点”)。
 
(一)真题素材以及答案的组成部分
1、命题基本格局是:人身财产贪贿犯罪+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多观点问题(近来倾向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2、分则罪名方面。刑法案例题的分则罪名涉及的是多发常见的普通罪名,集中于“三章加两节”的罪名,即: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五罪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特别是信用卡诈骗罪)、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的罪名,有时还会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罪名。较少涉及生僻的罪名。以下为法考主观题常考罪名列表。


3、在总论理论方面,经常会考到的问题有:共同犯罪(如共同犯罪的成立、继承共犯、共犯的脱离、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部分犯罪共同说等);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犯罪形态(既遂、未遂、未遂、中止);罪数(特别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事后不可罚、吸收犯等)与法条竞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在刑罚论方面,主要考察累犯、自首、立功的认定。
 
4、主观题特别注意事项:由于主观题官方发放法条参考书,故而在答题时必须援引具体法条,要求对法条相当熟悉。
 
(二)范例:2018 年法考主观题,刑法(本题 30 分)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 3000 元。在王某用信用卡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 POS 机上的数额,故意将 3000 元餐费改成 30000 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输入密码,支付了 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 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 264 条,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