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强化阶段
第一部分 行政法主观题的题型与解题技巧
 
一、行政法主观题的题型
 
案例分析型主观题、论述型主观题、混合型主观题
 
二、行政法主观题的解题技巧示范
(一)行政法主观题解题技巧
先读问题再读案例;“拧毛巾”挤掉干扰信息、留下干货信息;黄文涛三段论答题法。
(二)行政法主观题典型示范
 
1. 案例分析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黄文涛参考答案】
答: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会议纪要》中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四个特性:
第一,符合“处分性”,该决定实质上增加了城市公交公司的权利,也即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动性的影响;第二,符合“单方性”,该《会议纪要》是甲市政府单方作出的;第三,符合“特定性”,该《会议纪要》的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针对城市公交公司这一主体作出,对象具有特定性;第三,符合“外部性”,城市公交公司并非甲市政
府的内部组成机构,甲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属于对外部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该《会议纪要》中的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进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
 
2.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黄文涛参考答案】
答: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最高法院 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2 条第 1 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主体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中,三人所经营的公交线路与城市公交公司所经营的公交线路重合,这意味着双方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甲市政府免除了城市公交公司的交通规费,但是这三人仍然必须缴纳交通规费,这就导致在于城市公交公司竞争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甲市政府的这一免缴决定侵害了这三人的公平竞争权,故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黄文涛参考答案】
答: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依据最高法院 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甲市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行为,属于政府对下属行政机关职权的调整,这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无权审理该请求。